鲁建金字〔2013〕1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淄政呈〔2013〕34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你市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
请你市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做好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同时,严格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不超过你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