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登记主要有四个业务:1、公司设立 ;2、公司变更 ;3、分公司设立 ;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
(1)流程:
名称核准→打印核准通知书→提交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取证→刻章→国税、地税备案、核定税种→银行开立基本户→申领发票。
(2)公司设立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c.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租赁合同)
(3)设立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查看说明)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7.住所使用证明。 |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查看说明)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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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查看说明)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9.住所使用证明。 |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二、公司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说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查看说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公司设立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