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一、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何规定?
我市企业职工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现单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补缴范围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一)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早于1995年12月)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补缴时如何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以个人身份补缴,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2015年度补缴一年需要6295.2元;补缴10年需要62952元;补缴15年需要94428元。
四、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年限和年龄有什么规定?
以个人身份补缴,截止2014年12月31日,须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
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在10年以下自行选择补缴年限吗?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但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领取。
七、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如何计入?指数如何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照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
八、2014年12月底以前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有哪些退休待遇?
2014年12月底以前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与企业退休职工待遇相同,即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此部分人员退休后与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享受相同的退休待遇。2015年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60周岁的退休条件人员,月养老金800元左右。
九、以个人身份怎么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015年8月10日